大馬士革的約翰(John of Damascene)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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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論及能量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三章 — 論及能量


我們已經討論過的所有官能[1],無論是知識的還是生命的,無論是自然的還是人為的,都應當注意,被稱為能量。因為能量[2]是每個本質的自然力量和活動:或者說,自然能量是每個本質內在的活動:因此,顯然,具有相同本質的事物也具有相同的能量,而具有不同本質的事物也具有不同的能量。因為沒有任何本質可以缺乏自然能量。


自然能量又是每個本質中的力量,藉此其本性得以顯現。又說:自然能量是智能靈魂原始的、永恆運動的力量:也就是說,是靈魂永恆運動的道,它總是自然地從靈魂中湧現。又說:自然能量[3]是每個本質的力量和活動,只有不存在的事物才缺乏它。


但行動[4]也被稱為能量:例如,說話、吃飯、飲水等等。自然的情感[5]也常被稱為能量,例如,飢餓、口渴等等[6]。又說,力量的結果也常被稱為能量。


事物以潛在和實際兩種方式被談論。因為我們說吃奶的嬰兒是潛在的學者,因為他具備這樣的條件,如果受教,他就會成為學者。此外,我們談論潛在的學者和實際的學者,意思是後者精通文字,而前者有解釋文字的能力,但並未實際運用:又說,當我們談論實際的學者時,我們是指他將其能力實際運用,也就是說,他確實解釋了著作。


因此,應當注意,在第二種意義上,潛在性和實際性是並存的;因為學者在一個情況下是潛在的,在另一個情況下是實際的。


本性原始且唯一真實的能量是構成我們人性的自願或理性且獨立的生命。我不知道那些剝奪主這一切的人如何能說祂成了人[7]。


能量是本性劇烈的活動:而劇烈是指那自發運動的。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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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Anast. Sin. in ῞Οδηγ., from Greg. Nyss., p. 44; Clem. Alex. ap. Max., p. 151.


[2] 希臘文 ἐνεργεία(energeia,能量)是一個具有廣泛內涵的術語,在不同情況下被解釋為操作(operatio)、行動(actio)和行為(actus)。尼米修(Nemesius)將行動(actio)定義為理性操作(operatio rationalis),將行為(actus)定義為潛能的完善(perfectio potentiæ)。


[3] 參見 Anast. Sin. in ῾Οδηγός, p. 43; John of Dam., Dialect. c. 30; Greg. Nyss., in Maximus, II., p. 155.


[4] πράξεις(praxeis,行動)。因此,πρᾶξις(praxis,行動)在下一章被定義為 ἐνέργεια λογική(energeia logike,理性能量)。


[5] τὰ πάθη(ta pathe,情感)。參見 Instit. Elem., c. 9; Greg. Nyss., Cont. Eunom., v. p. 170.


[6] Max., Dial. cum Pyrrh.


[7] Greg. Nyss. ap. Max., p. 155.